(2017)沪0114民初8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99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