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伟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567号原告王伟伟,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济源市沁园南路135号锦江商务楼1楼。代表人翟小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伟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