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冈县祯祥镇王俊臣家喝完酒后,路过青冈县祯祥镇西南街李海煤炭建材商店佟某家时,见其家中无人,遂产生盗窃之念。后张某某回到家中,拿了一副白线手套,并换了一双鞋,来到佟某家从大门西侧的一个砖墙缺口处跳入院内,进入佟某家外部用塑料搭建的门斗内,把窗户拽开进入室内,将西侧卧室衣柜内貂皮大衣及大衣内侧兜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之后,张某某又将电脑桌抽屉内和东侧卧室组合衣柜抽屉里的现金1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貂皮大衣价值6500元。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龙凤区抓获。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做辩解,并当庭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冈县祯祥镇王俊臣家喝完酒后,路过青冈县祯祥镇西南街李海煤炭建材商店佟某家时,见其家中无人,遂产生盗窃之念。后张某某回到家中,拿了一副白线手套,并换了一双鞋,来到佟某家从大门西侧的一个砖墙缺口处跳入院内,进入佟某家外部用塑料布搭建的门斗内,把窗户拽开进入室内,将西侧卧室衣柜内貂皮大衣及大衣内侧兜内现金2000元盗走;之后,张某某又将电脑桌抽屉内和东侧卧室组合衣柜抽屉里的现金1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貂皮大衣价值6500元。张某某回到家后发现貂皮大衣上有个洞,于第二天将貂皮大衣及作案用的手套扔掉了。被盗貂皮大衣被他人捡到后交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财物价值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所盗窃的财物返还被害人,并得到了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龙凤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青冈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案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立案时间为2017年1月4日。2、青冈县公安局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30日,青冈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到佟某的报案,称其家昨天被盗,被盗物品为裘皮大衣一件及现金一万元。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有重大嫌疑,2017年1月19日张某某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3、青冈县公安局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明确,犯罪时已成年,张某某无前科劣迹。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2日他在他家的煤厂煤堆旁捡到一件貂皮大衣,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5、被害人佟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9日她家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西侧卧室衣柜内貂皮大衣及大衣及现金人民币约3500元。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9日18时许,他在青冈县祯祥镇王俊臣家喝完酒后,路过青冈县祯祥镇西南街李海煤炭建材商店佟某家时,见其家中无人,遂产生盗窃之念。后他回到家中,拿了一副白线手套,并换了一双鞋,来到佟某家从大门西侧的一个砖墙缺口处跳入院内,进入佟某家外部用塑料搭建的门斗内,把窗户拽开进入室内,将西侧卧室衣柜内貂皮大衣及电脑桌抽屉内和东侧卧室组合衣柜抽屉里的现金盗走,回到家后,他数了一下现金3300多元,他发现貂皮大衣上有个洞,就于第二天将貂皮大衣及作案用的手套扔掉了,之后就去哈尔滨市了。7、青冈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貂皮大衣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被盗物品的状况。9、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貂皮大衣价值6500元。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张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赃物被收缴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吕云龙人民陪审员  徐亚丽人民陪审员  裴振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祖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