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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936号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湘芸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江端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娟,系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5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张跃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