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23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胥小平与厉国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小平,厉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胥小平,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裕民县。委托代理人:邓高岩,新疆福海县解特阿热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厉国政,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胥小平与被执行人厉国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厉国政向申请执行人胥小平支付本案案款18000元,剩余案款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厉国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胥小平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2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