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余洪兴与付元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洪兴,付元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746号原告:余洪兴,男,汉族,1946年11月3日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付元周,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生,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余洪兴与被告付元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余洪兴于2017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