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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余洪兴与付元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洪兴,付元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746号原告:余洪兴,男,汉族,1946年11月3日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付元周,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生,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余洪兴与被告付元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余洪兴于2017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