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俄木以伍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木以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6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木以伍,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村民,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2014年5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6日雷波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翻译人员杨晓彬,雷波县人民法院干警。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木以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梅、代理检察员赵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木以伍、翻译人员杨晓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4时许、21时许,被告人俄木以伍在昭觉县哈甘乡瓦西村S307公路边一塌方处,分别以160元1包和600元2包的价格卖给阿某3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俄木以伍身上搜出600元现金、蓝色直板手机一部、分解毒品使用的小剪刀一把,从阿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3包,经称量3包毒品海洛因分别净重0.07克、0.47克、0.87克,合计净重1.41克。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全部提取送检,经鉴定,3包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俄木以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雷波县公安局山棱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凉山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俄木以伍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雷波县公安局山棱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阿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雷波县公安局山棱岗派出所提取毒品记录、称量记录及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雷波县公安局山棱岗派出所出具的(特情)试用特情审批表、垫资记录表、雷波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通话记录、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4)昭刑初字34号刑事判决书、鉴定委托书、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7)0725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俄木以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木以伍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1.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俄木以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俄木以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供犯罪使用的蓝色直板手机一部、小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书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