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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梁一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梁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80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梁一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一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元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