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玲与刘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刘庆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055号原告:陈玲,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刘庆妹,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与被告刘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陈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玲负担。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