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小雄、罗嘉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小雄,罗嘉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50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振华居委会风华路东日豪庭一座7楼。法定代表人:陈天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祝春,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成,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小雄,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嘉祺,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小雄、罗嘉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全部履行涉案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小雄、罗嘉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小雄、罗嘉祺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佘凯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