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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于燕、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燕,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于燕,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于燕与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房产部门送达房屋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光辉审判员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