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如义、王金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如义,王金士,张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620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梁祝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银锤,该社职员。被告:贺如义,男,汉族,1966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王金士,男,汉族,1962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香,女,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贺如义、王金士、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