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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云芽与金星、金小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芽,金星,金小林,林云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20号原告:赵云芽,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星,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小林,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云兵,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赵云芽和被告金星、金小林、林云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按变更后的诉请请求计算),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赵云芽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