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某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辉,付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47号原告吴某辉,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付某坤,男,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辉与被告付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某辉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