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霍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满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霍某,女,满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某已全部给付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