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赵华、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华强,山东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志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青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罚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徐 晓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