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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十五级乡小董庄村。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21号。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81010303000005971账户的存款162910.00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冲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929执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十五级乡小董庄村。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21号。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岳阳市城陵矶支行60×××89账户的存款1114560.00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