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成某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成琼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成琼一次性偿还借款57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420元、执行费87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刘永刚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永刚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7082.61元。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德 贵审 判 员 王 俊 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