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候芳兰、淄博日昇昌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芳兰,淄博日昇昌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候芳兰等17人,原淄博日昇昌陶瓷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淄博日昇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月庄建材城东。法定代表人:韦振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的候方兰、刘金磊、岳崇祥、王承冬、王滋兴、吕成业、梁燕书、郑翠玲、张元超、呼怀兴、侯素美、田淑芳、肖春迎、王世月、高庆栋、陈绪俊、李爱红与淄博日昇昌陶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