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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9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杨玉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军,杨玉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429号原告:王新军,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杨玉庭,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10层).负责人:王敬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军诉被告杨玉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新军承担。审判员  李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