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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14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何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粤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至祁阳县鑫荣汽车城停车场内,由停车场负责保管。2017年7月27日查封了担保人段长江所有的湘M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7)湘1121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