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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接官亭镇上院子村村民委员会于谭兴文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接官亭镇上院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兴刚,系该村村主任。住所地:接官亭镇上院子村。被执行人:谭兴文,男。结案案由:侵权申请执行人略阳县接官亭镇上院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谭兴文侵权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略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谭兴文自愿给付原告10000元财产损害赔偿款。申请执行人略阳县接官亭镇上院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标的14830元(含2013年9月7日到2017年7月25日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83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谭兴文之子谭飞自愿替其父交纳了本案全部执行款14830元,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略阳县人民法院(2013)略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27日结案。执行员  韩继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居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