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聂梅娥与王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梅娥,王文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903号原告:聂梅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梅娥与被告王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已主动给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梅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梅娥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七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