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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丹宁与宁文清、蒋召荣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丹宁,宁文清,蒋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异16号案外人华学英,女,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马丹宁,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宁文清,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蒋召荣,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丹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文清、蒋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华学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华学英称:涡阳县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蒋召荣名下房产位于涡阳县胜利西路南侧房屋三处(房所有权证号为:3****9、3****0、3****1)为案外人华学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案外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华学英身份证复印件及重复户口注销说明各一份;二、民事裁定书一份;三、售房协议、房款收条、保证书;四、租房协议书、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查明,位于涡阳县胜利西路南侧房屋三处(房所有权证号为:3****9、3****0、3****1)房产登记在蒋召荣名下。本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被查封房产(房所有权证号为:3****9、3****0、3****1)登记在被执行人蒋召荣名下,故对案外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华学英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