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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728号被告人张某、豆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豆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72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鹏霄、关晓兰(实习),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豆某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豆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鹏霄、关晓兰,被告人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豆某某与宋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7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豆某某为讨要债务,纠集外号叫“飞”和“炸弹”(具体身份不详)的两名男子,在本市灞桥区某网吧内找到宋某某,由两名男子搂着宋的脖子强行让其上车,四人带宋某某至本市未央区某小区被告人张某所在公司的办公室要求宋还钱。此后,被告人张某、豆某某等人不断催促宋某某联系借钱还债,宋某某除不能一人离开外,其他方面(如通讯等)不受限制。期间,被告人豆某某曾离开该办公室一段时间。当月23日2时许,公安机关接宋某某家属报案,赶到现场将被害人宋某某解救。当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借条、手机截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二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豆某某因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被害人拖欠债务不还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豆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