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拥军申请执行彭家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拥军,彭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张拥军,男,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彭家忠,男,生于1974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蒲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