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与刘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74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徐俊,院长职务。被执行人:刘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关于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与刘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60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