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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惠文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惠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79号申请人韩惠文,男,生于1953年7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沙超,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13号(公路局办公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0027736B。负责人陈明全,公司总经理。韩惠文诉张继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12592.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12592.54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679的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