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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丽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丽娜,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丽娜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乐、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18时至23时许,被告人白丽娜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马总花园小区9号楼2-2-2室内,组织20余人利用麻将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余利人民币7850元。2016年10月1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马总花园小区9号楼2-2-2室内将被告人白丽娜抓获,并从被告人白丽娜处依法扣押人民币7850元。被告人白丽娜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白丽娜的违法所得785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丽娜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白丽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丽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公安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白丽娜的违法所得785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