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雪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1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雪丹,女,生于1991年11月14日,汉族,现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雪丹罚金刑一案,梁雪丹应缴纳罚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雪丹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因未实现扣押,无法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6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