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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华玲与陈裕强、陈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玲,陈裕强,陈加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883号原告:许华玲,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裕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加炳,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许华玲与被告陈裕强、陈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华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凤梅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