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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7)冀108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平凤,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湖南省道县,现住该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六千八百元。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12时30分许,在三河市皇庄镇昝辛屯村伊妆美容护肤店内,被告人唐某某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张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牌6SPLUS手机盗走,后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牌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795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李某的证言、指认被盗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电话报警,称其放在三河市皇庄镇昝辛屯村伊妆美容店内一部粉红色苹果6SPLUS手机被盗,已将偷窃手机的人抓获。三河市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唐某某传唤到案。经讯问,被告人唐某某对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被告人唐某某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另被��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还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上述量刑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领条、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儒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