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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赖洁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赖洁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561号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主要负责人:陈浩。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雁,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芳,该分公司员工。被告:赖洁逢,女,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诉被告赖洁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803.70元,减半收取计4901.85元,由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9803.70元,本院退回受理费4901.85元给原告)。审判长源冠泉审判员何建通审判员易钊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慧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