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刘亚丽、王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刘亚丽,王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于日辉,主任。被执行人刘亚丽,女,1966年3月24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野,男,1964年9月1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刘亚丽、王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铭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