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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平世文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世文,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48号原告:平世文,现住双阳区。被告:王磊,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世文与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平世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