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平世文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世文,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48号原告:平世文,现住双阳区。被告:王磊,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世文与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平世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