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五林与师永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林,师永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88号原告:张五林,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师永刚,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张五林与被告师永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五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五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五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张五林负担。审判长 刘海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树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