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五林与师永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林,师永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188号原告:张五林,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师永刚,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张五林与被告师永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五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五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五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张五林负担。审判长  刘海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树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