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青相与樊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相,樊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刘青相。被执行人樊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34325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陈 恒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