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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应香,女,。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条确定:位于镇巴县渔渡镇渔池村水码滩小组砖瓦结构一层一间房屋一栋归原告胡某某所有,原告胡某某给付被告何某某房屋折算款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胡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何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给付了2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当即领取,经协商,执行申请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人剩余3000元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以被执行人胡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728执340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逢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