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崖某1与黄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崖某1,黄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822号原告:崖某1,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黄某1,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崖某1与被告黄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崖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崖某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1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崖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崖某1负担。审判员 廖家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中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