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牛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主背景是安定镇西白塔村前街南五条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某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陈某已主动履行义务,并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5执3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守 国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满 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