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继发与双辽市茂林镇日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继发,双辽市茂林镇日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继发,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德孝,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辽市茂林镇日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学鹏,村主任。上诉人秦继发与被上诉人双辽市茂林镇日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日新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继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德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日新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继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责任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当然认定无效。《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并没有将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设定为一种明确禁止性效力性规范形式。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无效要看是否违背大多数村民利益,村民是否对该合同进行追认,于本案而言当事人已经承包经营近十年之久,上诉人进行大量投入,又未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未违背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应视为合同受到村民的追认,根据本案事实,该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日新村委会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日新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交纳2015至2016年的四荒地承包费115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月17日秦继发与日新村委会签订承包边家屯西大坑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面积为3.5公顷(其中一半栽树、一半种地),承包费1500元,承包期23年,从200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此协议经村和秦继发共同协商签订,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签订日期为2007年1月17日。秦继发于2004年11月20日交承包费1000元,于2007年1月17日交承包费500元,有两份收据为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秦继发与日新村签订的协议书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原告村主任孙学鹏的陈述以及村民代表和村民的证实材料,该协议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定,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秦继发与日新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015至2016年该2.316公顷土地由秦继发耕种,应缴纳相应承包费。根据双辽市茂林镇美丽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主要内容为日新村与美丽村相邻,土质基本相同,2004至2007年我村四荒地承包价格为每公顷1000元至1500元。该证明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日新村和美丽村相邻,土质基本相同,故酌情确定日新村四荒地土地承包价格每公顷为1300元,秦继发耕种了2.316公顷,每年应交纳3010.80元。故秦继发应交纳2015年和2016年的承包费共计6021.60元。遂判决:被告秦继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2015年和2016年的四荒地承包费共计6021.6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人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秦继发为日新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的诉争土地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日新村委会于2007年将诉争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秦继发,没有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的限制,双方签订的《承包边家屯西大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义务。秦继发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经营耕种本案诉争土地并无不妥,日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双辽市茂林镇日新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辽市茂林镇日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玉敏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