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丹与厉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丹,厉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韩丹,身份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厉成艳,身份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韩丹与被执行人厉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924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8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厉成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厉成艳名下的房产,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厉成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