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莒县福庆运输有限公司、冯保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福庆运输有限公司,冯保贵,何雨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莒县福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锦城嘉园社区三角汪村。法定代表人:尉全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保贵,男。被执行人:何雨韩,女。申请执行人莒县福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保贵、何雨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12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鲁11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欠款4702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冯保贵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何雨韩无存款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冯保贵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莒县支行账户为62×××33的存款10万元至莒县人民法院。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剩余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方案。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剩余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方案。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