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富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富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富安,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富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富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田富安醉酒后驾驶豫N×××××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商丘市八一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处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田富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富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富安供述、证人候某的证言、驾驶证信息、证明、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富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田富安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本案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田富安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富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