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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64章玉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玉康,男,1953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玉康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玉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玉康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驾驶电动自行车先后3次至江苏风神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盗窃,窃得废铜、废铜屑、废铝合金。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507元。分述如下:1.被告人章玉康于2014年11月某晚,至上述公司,钻门进入换热器车间,窃得废铜、废铜屑合计40公斤,价值人民币1196元。2.被告人章玉康于2015年10月某晚,至上述公司,钻门进入换热器车间,窃得废铜、废铜屑合计40公斤,价值人民币1072元。3.被告人章玉康于2016年11月5日21时许,至上述公司,撬门锁后进入换热器车间、铝合金车间,窃得废铜、废铜屑计34.5公斤、废铝合金计10公斤,价值合计人民币1239元。被告人章玉康于2016年11月7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玉康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507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玉康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郁海永、倪勇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废黄铜、铝合金的价格鉴定意见,江苏风神空调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谅解书,被告人章玉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玉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玉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玉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玉康退赔赃物折价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章玉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玉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