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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415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2号楼2610室。法定代表人:赵启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雒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