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重庆安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安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安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业园井弘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756245032H。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区A区(大渡口区)建桥大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56365。法定代表人:张士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安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