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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赐福、庄进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赐福,庄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高赐福,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庄进元,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高赐福与被执行人庄进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庄进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进元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九千八百八十二元二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