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忠华诉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忠华,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忠华,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建兴,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928号。法定代表人华源,区长。委托代理人高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忠华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行初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艳,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奉贤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唐桂华,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奉贤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洁、方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2月8日,姚忠华向奉贤规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要求获取申请人权利项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组XX号房产因奉贤区南桥基地土地储备项目(金汇段)被列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情况,申请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前述项目的整体评估报告。奉贤规土局下属职能科室征地补偿管理科出具检索信息截图给奉贤规土局,称没有与姚忠华申请的政府信息相匹配的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奉贤规土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于2016年12月23日向姚忠华作出沪奉规土信公(2016)第199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内容为:经审查,姚忠华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姚忠华不服,向奉贤区政府复议,奉贤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奉复决字(2017)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奉贤规土局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姚忠华仍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奉贤规土局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答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原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奉贤规土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奉贤规土局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局里职能科室对掌握的档案信息进行检索,但查询结果为“没有匹配项目”故对姚忠华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无不当。现姚忠华认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奉贤规土局下属事业单位奉贤区征地事务所所制作或者掌握的信息,而奉贤规土局未对其下属单位所掌握信息进行检索,系查核的不全面。但也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信息证明,奉贤规土局下属单位掌握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审法院对姚忠华的意见不予采纳。奉贤区政府在收到姚忠华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审理等相关程序,并审查了奉贤规土局提供的证据、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论并无不当。综上,姚忠华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判决驳回姚忠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姚忠华负担。原审判决后,姚忠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仅向其内设机构征地补偿管理科查询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而未向其下属事业单位征地事务管理所征询意见,未尽核查义务。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下属的征地事务管理所掌握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整体评估报告;又根据国办发〔2008〕36号文件,行政机关应将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纳入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因此,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应当公开上述整体评估报告。被上诉人奉贤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结论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辩称:其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均于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处归档。经内部查询,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未查找到上诉人姚忠华要求获取的整体评估报告,因此,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据实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奉贤区政府辩称: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姚忠华向本院提交张雅萍诉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行政答辩状、被告证据清单、被告证据、沪信衡估(2012)字第F012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作出《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其应公开相关信息。经质证,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奉贤区政府均认为该些材料不符合新证据要求,且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奉贤区政府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上诉人姚忠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要求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权利项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组XX号房产因奉贤区XX基地土地储备项目(金汇段)被列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情况,申请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前述项目的整体评估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内容描述进行查询,认定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制作《告知书》告知上诉人,符合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间制作《告知书》并送交上诉人,行政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上诉人奉贤区政府收到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奉贤规土局未尽核查义务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姚忠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姚忠华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胜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符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