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龙山县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玲英、田尧、范东云、王学茂、周立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山县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玲英,田尧,范东云,王学茂,周立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明,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玲英,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尧,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东云,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程,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茂,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克松,湖南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第三人:周立群,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龙山县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玲英、田尧、范东云、王学茂、原审第三人周立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山县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光福审判员 龙少松审判员 张安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